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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七十一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小帮 发表于 2025-7-10 09:58: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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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七十一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您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因被执行人陈钧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钧超的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钧超

被执行人:陈钧超,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石城村委会朱家900-17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971229XXXX

执行金额:23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钧超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90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9日

因被执行人林道锋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道锋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道锋

被执行人:林道锋,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海口村登俊8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30612xxxx

执行金额:484609.2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道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9日

因被执行人陈爱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爱华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爱华

被执行人:陈爱华,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路59号201单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00225XXXX

执行金额:484609.2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爱华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9日

因被执行人林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煌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煌

被执行人:林煌,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路59号201单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00725xxxx

执行金额:484609.2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9日

因被执行人莫基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莫基勇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莫基勇

被执行人:莫基勇,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阳下东田村54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1031xxxx

执行金额:8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莫基勇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9日

 

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转载请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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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4)
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这都是老赖
收起回复
清香百合花 : 希望早日解决问题。
2025-7-13 17:10 来自山东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5-7-10 23:05:2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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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查惩处就对了,
收起回复
半度微凉 : 怎么查处?
2025-7-14 16:08 来自福建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5-7-11 10:21:51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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