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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六十九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小帮 发表于 5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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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六十九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您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因被执行人陈良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良健的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良健

被执行人陈良健,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长远村中心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0720XXXX

执行金额:22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良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被举报财产处理后给予2000元奖励。

 

联系电话:0591-8516090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3日

因被执行人游小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游小强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游小强

被执行人:游小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南村17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5018119811213XXXX

执行金额:1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游小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90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3日

因被执行人陈华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华良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华良

被执行人:陈华良,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38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90131XXXX

执行金额:914125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华良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 元;举报被执行人陈华良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3日

因被执行人徐金潘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金潘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徐金潘

被执行人:徐金潘,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后积村岐厝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0825XXXX

执行金额: 5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金潘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1000 元;举报被执行人徐金潘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3日

因被执行人薛守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薛守贵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薛守贵

被执行人:薛守贵,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积库村库底8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70616XXXX

执行金额:2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薛守贵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举报被执行人薛守贵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5。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3日

 

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转载请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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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4)
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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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也行吧
4 天前 来自福建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5 天前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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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都是老赖
收起回复
3 天前 来自福建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4 天前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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