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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六十四期“执行悬赏令”

 
小帮 发表于 2025-5-20 09: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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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六十四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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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乐的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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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乐

被执行人林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赤礁村路西6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30509XXXX

执行金额:80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乐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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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张丽琼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丽琼的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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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琼

被执行人张丽琼,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元洪路石门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780403XXXX

执行金额:80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丽琼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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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孝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孝伟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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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孝伟

被执行人林孝伟,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溪下村西路下林巷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70327XXXX

执行金额:405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孝伟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孝伟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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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张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强下落及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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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

被执行人张强,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濑底村8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0311XXXX

执行金额:14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强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张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72。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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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执行人薛洪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薛洪平下落及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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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平

被执行人薛洪平,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凤凰路120号2梯7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30603XXXX

执行金额:6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薛洪平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薛洪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72。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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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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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4)
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一群老赖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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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严查惩处就对了。
2025-5-22 10:44 来自山东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5-5-20 20:49:4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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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希望早日解决问题,
收起回复
半度微凉 : 怎么解决?
2025-5-22 17:57 来自福建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5-5-21 12:34:11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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