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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六十三期“执行悬赏令”

 
小帮 发表于 2025-5-6 17: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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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六十三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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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荣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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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

被执行人陈荣,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清航街128号凤凰小区3幢1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11021XXXX

执行金额:4102922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荣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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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建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建明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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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明

被执行人林建明,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山后路 15 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0720XXXX

 执行金额:863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建明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建明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8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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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王启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启翔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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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翔

被执行人王启翔,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东光村西18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10324XXXX

执行金额:55776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启翔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8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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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郑立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立康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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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立康

被执行人郑立康,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闻读村旧厝2号之1,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690403XXXX

执行金额:20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立康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郑立康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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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何秀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何秀钦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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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钦

被执行人何秀钦,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闻读村旧厝2号之1,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01117XXXX

执行金额:20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秀钦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何秀钦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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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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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执行力度还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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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6 18:01:3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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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9527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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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6 18:01:3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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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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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前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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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清 | 来自福建
应该定时公示所有老赖,让老赖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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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前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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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b037267185 | 来自福建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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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前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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