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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事关福清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

 
小帮 发表于 2025-2-8 08: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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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市住建局
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
组织编制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
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消防安全导则(试行)》发布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建设场所、建筑防火
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
电气、安全管理等方面的
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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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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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充电场所

不应设在住宅楼架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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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应按规划管控要求和实际需求,将配建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和使用。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集中布置,充电插座数量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之比应不小于规划配建标准要求,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当提高充电插座配建比例。



导则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当设置在室外时,距民用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米


当设置在厂区时,宜设置在厂区的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设置、组合设置或设置在其内部,不应设在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30米



因场地条件限制等原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也应满足有关要求: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并宜靠外墙布置;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首层(含夹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和新建住宅建筑的架空层;上部建筑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疏散通道、灭火救援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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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附近

不应有易燃可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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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附近除电动自行车外,不应有其他明显增加火灾荷载的易燃可燃物品,且所在区域禁止穿过或设置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等易燃可燃易爆管道。充电设施还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采用专用充电设备,并应具备防过充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以及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此外,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视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视系统。


关键词: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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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建筑保护范围

不应设分散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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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导则明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建筑内的,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疏散通道、灭火救援设施的正常使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设置在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室外地面停车位的,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米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不应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的架空层。充电设施所在区域禁止穿过或设置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等易燃可燃易爆管道。此外,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导则还明确,除规划未设置室外机动车位或规划设置室外机动车位数量不满足快充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的项目外,额定功率大于7千瓦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对于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可设置大于7千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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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严重危险级要求

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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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明确,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场所,同一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应遵循双向疏散原则分散布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火单元内。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层、高层建筑或独立建造汽车库内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设置在其他建筑底层(架空层)的,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若该单、多层建筑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属于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情形的,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散充电设施场所,系统喷水强度宜不低于10L/(min.㎡),保护面积160平方米,每个充电车位上部至少设置2个喷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型喷头。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所在区域应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严重危险级要求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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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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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8 09:31:5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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