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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入户停放 福州一批电动车 被曝光 春节将至,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近期,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月21日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对部分单位、住宅小区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要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 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1月19日19时,车牌号为“福清K5353”的车辆,在海口镇立新村新街6号1座1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14日19时,车牌号为“福清N3678”的车辆,在龙田镇龙锦路607号楼梯间违规停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 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试行)》 还有以下规定
对因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次出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由消防、交警部门探索联合实施车辆号码牌标识管理,对红色标识车辆在四城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限行。 福州晚报新媒体出品,综合福州消防、福建应急管理、往期报道等,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