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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五十三期“执行悬赏令”

 
小帮 发表于 2024-10-10 17: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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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五十三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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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康明春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康明春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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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春

被执行人康明春,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虞阳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41227XXXX

执行金额:108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康明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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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郑章平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章平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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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章平

被执行人郑章平,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下洋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00421XXXX

 执行金额:9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章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5%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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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郑章安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章安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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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章安

被执行人郑章安,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下洋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1027XXXX

执行金额:9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章安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5%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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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翁才寿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翁才寿的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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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才寿

被执行人翁才寿,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坑边村东宅1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500716XXXX

执行金额:496749.31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本院未知晓被执行人翁才寿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按执行到位金额10%比例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2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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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薛伟贞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薛伟贞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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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伟贞

被执行人薛伟贞,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上薛村凤凰山12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0426XXXX

执行标的:377833.95元及利息

凡举报被执行人薛伟贞藏匿住所并被本院拘留到位的,债权人承诺奖励举报人2000元;凡举报人提供的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薛伟贞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债权人承诺按被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6。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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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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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执行力度还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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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9:15:2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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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融强贺医生 | 来自广东
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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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20:00:0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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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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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lor S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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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7:41:3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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