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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规范道路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政法〔2018〕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十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交政法〔2019〕14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交执法〔202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启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置点位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 点位名称 | 位置桩号 | 车道数 | 配属卸载点 | 1 | 福清镜洋治超站对向监控点 | G104线K2376+200m下行 | 2 | 镜洋卸载点 | 2 | 福清阳下监控点 | S209线K47+355下行 | 1 | 镜洋卸载点 |
二、货运车辆途经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路段时,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相关标识通行;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车辆号牌规定、违反载货汽车驶入禁令标志等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货运车辆经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点自动称重检测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四、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运用机构: (一)福清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591-85280155,地址: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21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电话:0591-85362339,地址:福清市福平街1号。 特此通告
福清市交通运输局 福清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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