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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两名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拘役

 
番薯娃 发表于 2024-7-1 00: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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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和吴某武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悉,陈某,1998年出生,无固定职业,而吴某武,1987年出生,曾因诈骗罪被判刑。两人在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进行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陈某负责与上家对接,提供软件扫码、登录账户密码及资金结算,而吴某武则负责接送、辅助维护手机等设备。在合作期间,两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身份办理了手机卡,还通过杨某辉的介绍,让严某龄提供了6张手机卡用于“手机口”操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苏金荣于2023年6月1日被诈骗人民币332160元,其中涉及吴某武办理的一个手机号。陈某和吴某武在被捕后均退还了非法所得,并主动向法院预缴了罚金。

在法庭上,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相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次判决不仅是对陈某和吴某武的惩罚,更是对广大市民的一次深刻警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远离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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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融强贺医生 | 来自福建
严惩网络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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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 22:58 来自福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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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 05:38:2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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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厉打击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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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 22:58 来自福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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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 08:19:3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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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增强自我防范能力,远离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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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 23:21 来自福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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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 22:58:13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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