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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73.87万余元,福清法院判了!

 
小帮 发表于 2024-6-24 09: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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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车祸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除了维护自身权益外
能否为尚在妻子肚中的胎
儿争取扶养权益呢?
近日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为胎儿权益保障提供了司法支持

2020年11月16日,伍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遭遇交通事故,身体遭受严重损伤。事故发生时,伍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

事故后,伍某将事故责任方及车辆投保公司起诉至福清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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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歧较大,双方各执一词。

伍某主张于2021年7月31日出生的儿子伍某辉在事故发生时就是其法定被扶养人,被告应赔偿其儿子的被扶养费用。

车辆投保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时,伍某的孩子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被扶养的人”,故伍某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交通发生之前,应当确认伍某在事故性时即对其存在法定扶养义务。

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扶养人伍某的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在客观上影响了伍某依法应当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给被扶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据此,福清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伍某各项损失共计73.87万余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135万元。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而言,系其正当合法权益。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纯获利益的情形,应视为胎儿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应予以保障。
这也提醒我们,法律如同一束温暖的光芒,不仅照亮成年人的世界,它同样温柔地覆盖着每一个新生的希望。在面对生活中的不可预测与不幸,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是保护自己和家人权益的重要方式。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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