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初期,在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工作的干部(除国民党留用人员外)绝大部份享受供给制待遇。其标准分为大灶,中灶,小灶。无论何种灶别,每人每月供应大米45斤,区级以下享受大灶菜金,副县级(包括副处级)以上享受中灶菜金,副厅级(包括副专员)以上享受小灶菜金。此外,每人每月尚有二元多的津贴费(即工资)其他生活日用品按不同级别由国家规定颁发。
对于国民党政府和事业部门工作的公教人员工资待遇,为了避免造成新的失业,稳定职工生活,保证新区接管工作顺利进行。除反动有据,劣迹昭著者外,分别采取“全部留用”“一律安置”和“包下来”的政策,其工资待遇,除留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原则上按“供给制”同等人员待遇支薪外,分配其他单位工作的一律照旧支薪,标准按解放前三个月内所得工资平均标准核定,个别人过高或过低也可稍作增减。
工资分:为了保证职工收入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解放初期各地分别采用以实物为计算基础,以货币支付工资的办法。但“工资分”计算单位各地不尽相同,有的用小米,有的用拆实单位,有的用储蓄单位或工薪单位,每个单位含量也不一样。1950年8月以后各地才按《全国工资条例(草案)统一规定的“工资分”执行,即将26种职工生活消费品归纳为五种主要生活用品的含量,构成一个“工资分”每分按粮食一市斤,布0.13市尺,油0.025市斤,盐0.025市斤,煤二市斤计算。每个“工资分”的货币值,统一按中等质量品种的当地国营零售价格计算,由各地人民银行或财经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执行。我县是按华东区划分的“工资分”区域于1952年7月开始执行,以教育系统为例:当时小学校长一般工资为108分,约折人民币27元,教员87~98分,约折22~25元,中学教师195~245分约折50~62元,职员150~195分,约折38~50元左右,

小包干:1950年7月,中央财政部对供给制标准作了调整。实行小包干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鞋袜、棉被、过节费,病号补助费等项)一律按每人每月大灶折米130市斤,中灶拆米165市斤,小灶折米225市斤包干折成人民币发给个人。除此以外,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女职工生育费,婴儿保育费,保姆费,未成年子女生活费,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照旧供给。
大包干:1952年7月又扩大工资包干范围,除婴儿保育费和保姆费外,其他一律列入津贴等级和统一制定的工资制职务等级一样,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二十九级制,其他部门原实行工资制的职工,也改按统一的二十九级制标准重新评定。

工资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中实行差别不大,水平偏低的供给制,已不能适应需要,因此,从1955年7月起,原执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就此,结束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来源:玉融逸闻 编辑:伍定瑞
2024-05-30 00:35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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