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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男主播道歉!赔偿!

 
小帮 发表于 2024-5-27 09: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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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网络主播因在直播过程中辱骂他人并损害他人名誉,被福清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该主播陈某是甲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播。2023年9月,陈某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了两场直播。在这两场直播中,他大量使用针对性的语言,对乙传媒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辱骂,发表了包括“该公司骗钱”、“收割主播韭菜”、“人员关系混乱”等诋毁性言论这些不实指控不仅影响了乙传媒有限公司的声誉,也对该公司相关人员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据统计,两场直播的观看人数均超过一万人,评论和分享次数也达到了上千次。这种广泛的传播导致乙传媒有限公司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受到了严重影响。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传媒有限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陈某的言论对乙传媒有限公司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并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乙传媒有限公司的声誉。同时,法院还判决陈某赔偿乙传媒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以补偿其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对陈某本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其他网络主播和公众人物,提醒他们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言论自由以损害他人名誉。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的两场直播,确系存在使用大量侮辱性的谩骂言语,并发表没有事实根据的针对乙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有关言论,带有明显的人格侮辱性质。


相关言论偏离了就事论事的理性基调,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侵犯了乙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权。



福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陈某向乙传媒有限公司

公开赔礼道歉

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以及其维权的合理费用



法官表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当前短视频平台发展迅速,为迎合网友的猎奇心理,一些主播往往发表一些博人眼球的不当言论。但是,网络空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同样要受法律约束。

因此提醒广大网民应遵纪守法,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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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这样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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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7 22:44:0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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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 | 来自广东
损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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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8 04:03:1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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