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不能作为财产保全措施
案情简介:郭某和林某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郭某,后林某以签订买卖合同时未经配偶同意而悔约,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诉讼期间林某另将该房屋转让其他人,郭某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意欲冻结该房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案情评析: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本案该讼争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并无错误,林某与郭某之间只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履行发生争议,其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继续履行需根据法院判决来确定。此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异议登记并不阻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房屋,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和第三人因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在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愿自担风险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继续给予办理登记。
本案郭某为阻止林某在其胜诉前将房屋转让,使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房产,而不是以异议登记形式限制林某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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