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9-23 19:52:01

借条上未写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例】 林女士的朋友谢先生因为生意上周转不灵,于2015年2月3日向她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3个月。到了同年5月1日,谢先生称自己稍有余钱,先还给了林女士10万元,之后经林女士同意,谢先生重新开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给林女士。之后谢先生绝口不提借款的事情,林女士只得于2017年6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谢先生偿付10万元借款及利息。谢先生应诉后辩称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林女士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谢先生应当归还林女士的借款。
【律师解读】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律师认为:本案中,谢先生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并经双方同意,重新出具无还款日期的借条给林女士,应当认为谢先生和林女士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一方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只要给对方必要合理的履行准备期就是合法的,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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