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20092001210的回复存在的疑问
对FZ20092001210的回复存在的疑问如下:1.如何判定图中为“福清xxx“非标电动车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行人不包括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4.对电动车驾驶人是行人法律依据<br>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城商业街一层号6号悦海汇馋享汇自选餐厅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的述求收悉。<br>针对您提起的疑问答复如下:1、在接您第一件述求件时我队已通过录像回放查看确认;2、确如您所说,道交法中对行人的定义即为行人、对车辆的定义指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3、确如您所说,非机动车应当下车推行,属于该名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规行为,并不能抵销其余通过的路口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4、您的交通违法行为属“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同为记3分处100元罚款,从交通安全方面,不论是行人或是非机动车,在其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都应当主动避让,望您能文明驾驶、安全出行。<br>谢谢!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于 2020-09-25 11:21 回复 两个人都违章了。如您礼让了让他通行,违章的是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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