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生五胎的问题
请问同一对夫妻从2008年起至全面二孩政策开放前已生育三胎,二孩政策后又生育两胎(共生育五胎,均不是双胞胎),从第三胎起均未到所在村报户口,这种情况算不算严重超生,是否应受到处罚,所在地是否存在计生工作失职的情况?<br>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福清市 您好,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br>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br> 如有疑问,可拨打福清市卫生健康局电话0591-85246652。<br>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于 2020-06-28 1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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