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20-5-13 09:23:00

福清一男子离婚前转移财产,法院:转移无效!




前一阵子一部以离婚为话题开播的电视剧《第二次也很美》暗戳戳地扎进了不少观众的心中


剧中,王子文饰演的安安原本过着无忧无虑的全职太太生活但突然被于小伟饰演的俞非凡通知离婚甚至还要面临失去儿子抚养权的危机



更可怕的是俞非凡的父亲为了让安安离婚后得不到任何财产私自将俞非凡所有的财产包括股票,房产等提前转在了自家名下



那么问题来了↓↓↓
这样做真的可行吗?


不止是电视剧,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离婚前,有这么点小心思:“我把掌握的财产往别人那里一转,离婚时,这财产不就不用分了吗?”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

离婚前男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8月1日倪女士向福清法院起诉,请求与其夫赵先生离婚。当日,福清法院也立案受理了原告倪女士与被告赵先生、林某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倪女士诉请确认被告赵先生转让给林某某、王某、福建某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03年,赵先生与倪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林某某、王某分别是赵先生的姐夫和妹夫。因夫妻感情不睦,双方于2018年5、6月份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并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在养猪场的投资约800万元及可得收益归男方所有,但其应于2021年7月18日前向女方支付现金300万元等。2018年7月26日,倪女士与林某某沟通要求赵先生出面处理离婚事宜,其中多次谈及上述离婚协议。



<span]上述离婚协议涉及的“在养猪场的投资”是指对福建某公司的投资。
福建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原投资人为黄某某、张某某。2016年10月18日,赵先生从案外人黄某某手中以400万元的价格受让福建某公司40%的股权,林某某、王某分别从案外人张某某手中以300万元的价格受让福建某公司30%的股权。当天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上,各股东确认了股权转让事宜,并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资至2000万元,选举赵先生为执行董事,林某某为经理,王某为监事。



之后,赵先生与林某某、王某各签订一份落款时间均为2018年7月1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先生将其持有的福建某公司19%和21%的股权分别以76万元和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和林某某等内容。2018年7月23日,各方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赵先生仍为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赵先生于2018年7月29日收到林某某的汇款84万元,于7月31日收到王某的汇款76万元。
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原持有的福建某公司40%股权虽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属于与倪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该股权具有财产权及人身权双重属性。
<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无证据证实倪女士知晓并同意该交易的情况下,应审查林某某、王某受让福建某公司40%股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本案中,赵先生与林某某、王某系亲属关系,且同为福建某公司股东并在公司任职,林某某、王某称对赵先生和倪女士正在离婚一事不了解明显不合常理,赵先生与林某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是为了规避离婚协议而倒签的。若赵先生与倪女士签订离婚协议时,其已与林某某、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双方可直接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投资款为股权转让价160万元并予以分配,无需表述为“养猪场的投资约800万元及可得收益”。
<span]同时,签订离婚协议前,赵先生与林某某、王某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并依约于2018年7月21日前取得股权对价以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直到2018年7月23日各方才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从离婚协议来看,赵先生认可福建某公司40%股权价值为800万元左右,该估价与此后福建某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事实相吻合。在林某某、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股权价值160万元的情况下,若赵先生转让股权的对价仅为160万元,在离婚协议中其基本未分得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却同意向倪女士支付投资折价款300万元,违背一般人的理解认知。
综上所述赵先生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高度可能性,林某某、王某受让股权并非善意,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倪女士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
<span]一审判决确认赵先生与林某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林某某、王某应协助赵先生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赵先生名下。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span]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span]
(注:2012年民诉法修正后,原一百零二条修正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span]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span](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span](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span](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清法院原标题:别耍小心眼,离婚前转移财产这招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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