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真事:未领证,女方拒退25万彩礼,最终…
“准夫妻”订婚后就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婚前已支付的高额彩礼该何去何从
近日福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薛女士返还彩礼9万元后,原告王先生自愿向法院撤回起诉。
彩礼返还起纠纷
2017年6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后认识,并于2017年7月25日订婚,2018年1月29日办酒席。订婚时原告方按农村风俗向被告方支付了彩礼25万元、三粒金子3万元等。
订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多次协商返还彩礼事宜未果,原告王先生遂将被告薛女士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25万元。
法官调解息诉争
正值疫情期间,福清法院赵法官从法理出发,兼顾社会习俗,通过电话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规定对处理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订婚后婚约没有实现,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彩礼。
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参照《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规定的“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的精神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订立婚约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及财物较多,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所有的资金和财物,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返还彩礼的前提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因此,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区分哪些资金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哪些属于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从而准确认定彩礼的范围并合理界定彩礼的返还数额。
原标题:彩礼返还起纠纷,法官调解息诉争!来源:福清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