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弟酒驾肇事,堂兄仗义“顶包”!结果双双获刑了…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罪案件。堂弟醉酒肇事找堂兄顶替骗保
201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林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在福清市三山镇某路段碰撞到路边石头,造成小轿车右侧引擎盖、右车灯、右前侧轮胎等处破损。事故发生后,林某担心酒后驾车被查及无法办理保险理赔,遂步行前往堂兄林某杰家中,告知林某杰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让林某杰顶替林某向保险公司报险以骗取保险金。
同日4时许,林某杰前往事故现场,在明知林某为肇事驾驶员的情况下,仍帮助林某以自己为肇事驾驶员,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发生原因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金额为人民币135545元。之后,保险公司在办理该车辆的保险理赔时,通过查看事故发生地监控发现林某和林某杰有串通骗保的嫌疑,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林某、林某杰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堂兄弟均因保险诈骗获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林某、林某杰对发生的保险事故隐瞒真相,编造虚假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林某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林某、林某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林某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林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林某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事后找人顶包不如事前找个代驾为人“顶包”更不可取既帮不了肇事者,又会害了自己切莫因一时糊涂让自己后悔一生
自首还能从轻发落,结果包庇,更死 堂兄怎么头脑也这么不清醒 把堂兄也给害了。怎么会想出这样的做法!两个人真的都是法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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