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我公司与其他个体工商户签署的合作协议上有提现个体工商户的账户信息,结算货款时,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发票上销售方的开户银行及账户为空,未填写。<br>我方财务人员说这是税务局通知的,未在销售方的开户银行及账户上填写账号,属于无效票,该发票不可用,请税务局能够回复一下,这个情况是否属实,属实的话,是按照哪一个条例制定的,或者那一条法规规定。<br><br>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r>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br>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br>同时根据省局进一步答复,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br>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br>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 于 2020-03-10 0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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