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担保借款却遇翻脸 超时效20万打水漂
案例分析:林某周转需要用钱,王某就介绍林某到其朋友张某处借款。张某于2011年6月1日借款20万元给林某,林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了利息且约定于2012年1月1日还款,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张某找到林某、王某,经协商由王某于2013年2月1日直接付款20万元及利息给张某。王某承担担保责任后,看到林某的经济状况不好一直没有向林某催讨款项。2015年5月1日,林某、王某双方关系恶化,王某向林某催讨款项,而林某不同意还款。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他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王蒋清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担保人偿还了林某的债务后,其诉讼时效应当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日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王某未向林某催讨过,也不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对于王某而言,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王某要求林某偿还其支付给张某的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因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郭成辉原标题:为朋友担保借款却遇翻脸 超过追讨时效20万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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