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男子对摄像有异议 推迟支付婚庆服务费
案件经过:2013年3月7日,吴某将同年3月14日在融侨大酒店的婚庆布置委托给我市一婚庆服务店经营者余某承办。双方按该店的“喜庆服务合同”制作了婚庆布置内容和预算表,但未订立书面合同,仅口头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确认,婚礼庆典服务内容包括婚宴现场布置、男方、女方家里布置及灯光、摄影、司仪等,服务费用共计7.1万余元。双方约定婚庆结束当天付清款项,余某在一个月内将录像片交给吴某。之后,余某按约定与融侨大酒店订立安全责任合约,婚礼录像邀请福州一家影视公司拍摄制作,并按要求提供婚庆现场布置及摄像等服务。之后,吴某对余某提供的摄像服务及光盘内容有异议,故推迟支付婚庆服务费。2014年1月23日,市法院立案受理该庆典服务纠纷案件。同年8月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3月27日,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余某庆典服务费用6.1万元。2015年12月17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我市、也是福州市首例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结。
案例解析: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文律师分析认为,余某为吴某的婚礼提供婚礼现场布置、司仪及拍摄并刻录成光盘等庆典服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其提交的单方填写的喜庆服务合同所记载的委托方为“吴某”的内容可知,余某系认定该合同的相对方为吴某,同时综合吴某的答辩意见及我市婚庆一般系由男方负责提供相关庆典服务等风俗习惯,依法认定余某、吴某为本案庆典服务合同的相对人。
余某与吴某以口头形式订立婚礼庆典服务合同,双方应依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吴某除了对余某提交的记载婚礼过程的摄像服务及其光盘内容有异议外,对婚庆其他服务内容并无异议,故吴某以余某提供的摄像光盘未能反映婚礼全过程为由至今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系履行合同不当。但考虑到婚礼过程的不可复制性,有关内容特别是风俗习惯方面等摄像服务瑕疵确会给新人及亲友等带来不可弥补的遗憾,而余某在提供摄像服务上也存在履行不当,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服务费用依法酌减1万元)。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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