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花猫 发表于 2019-12-25 21:57:38

福清少年的你,该拿什么保护自己?!对校园欺凌说不!

如果您的孩子被“校园欺凌”,作为家长的您会怎么做?
前段时间,电影《少年的你》火爆影院,再次将“校园欺凌”问题带入人们视野中;打骂、侮辱、排挤、威胁、恐吓,无止境的欺凌,给少年的心蒙上一层阴霾。而在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现实中的欺凌,更应该被看见。
谁能帮帮我?我儿子被“校园欺凌”,当众被扒裤子。今天看到这个主题的帖子
才发现“校园欺凌”离我们很近...


关于“校园欺凌”,你了解多少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大部分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实施环境多为校园周边人少僻静处,甚至是明目张胆地在校园公共区域进行欺凌,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攻击性行为是其最大的特征。
小学初中是校园欺凌的“重灾区”。13到16岁,是逆反心理最严重的时期,容易出现喜怒无常、不懂得忍让与和解、做事过于冲动、不考虑后果等性格特征。
校园欺凌也并非只在某一阶段出现,无论是大学、高中、初中或小学,都存在着校园欺凌的现象。


(75%的调查对象认为校园欺凌最容易发生在初中)
校园欺凌对施暴者和受害者,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拳打脚踢、扒衣服脱裤子、扇耳光,施暴者从暴力中取乐,并从中获取优越感。然而这种优越感却是扭曲的,在进入社会后,一旦这种优越感消失,轻则会造成自我否定与精神不安,形成性格缺陷,重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牢中之囚。


(调查对象普遍认为校园欺凌对受害者、施暴者带来较大影响)
校园欺凌带给受害者的,除身体上的伤害以外,更多的是心理上的问题。失眠、心理失常、自我否定、社交困难、抑郁等,是较为常见的创伤表现形式。在以往的校园欺凌案件中,有被欺凌者因为不能忍受身心被侮辱的痛苦,而采取出走、自残的极端方式,甚至在精神苦痛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校园欺凌在法律上可以处理的依据(一)侮辱
1.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侮辱,但是此罪属于自诉案件。意思就是说,原则上,公安机关是不会以此罪名进行处理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上的强制侮辱罪,仅限于女性。而针对男性的性侮辱行为,一般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少年的你》中将陈念的衣服扒光拍照的行为,就涉嫌强制侮辱罪。
3.治安处罚中的猥亵和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这两个行为都属于对未达到刑事严重情节的治安处理条款,一般来说,语言上的辱骂可以按照侮辱处理;轻微的、咸猪手式的触摸敏感部位可以以猥亵处理,如果存在暴力、威胁等手段,就可能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二)寻衅滋事
1.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追诉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校园欺凌案件调查处理的特殊要求
说特殊要求,主要就是因为许多校园欺凌案件的被侵害人以及行为人都是未成年人,这两种未成年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特殊的规定。
(一)实体上
1.对未成年人的被侵害人,有特殊照顾。
比如,上面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中,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直接按照犯罪处理。所以,只要是网上炒作出来的校园欺凌案件,一般均可以以此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2.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也有特殊照顾。
首先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十四岁、十六岁是个坎。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其次是,治安处罚中的从轻减轻以及不执行拘留的问题。十四十六,仍然是标准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条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所以,初中生的许多欺凌案件,其实未必需要公安机关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一般从高中开始,公安机关就会面临介入的问题。而,其中是否适用拘留措施,往往是慎之又慎的,因为,毕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会有影响。如果您的孩子被“校园欺凌”,作为家长的您会怎么做?

豪妈-主持人- 发表于 2019-12-25 22:36:55

换位思考一下,身为人父母,孩子是心头肉,发生这样的事,心里就像被刀扎一样……心疼到无法言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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