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19-12-22 21:32:28

福清一对情侣分手后闹上法庭!要求还钱......

恋爱期间,为表爱意,情侣间赠送财物并不鲜见。但当爱已成往事,昔日交往中的财产往来,分手后能否要回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福清法院认定,转账基于双方特殊关系,小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借贷,应属赠与。
3年恋爱长跑,小伙共转账3万余元
三年前,福清小伙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姑娘陈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逐渐产生好感,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可惜经过3年的恋爱长跑,两人终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
热恋期间,林某多次向陈某转账,共计3万余元。分手后,林某越想越不平衡,觉得自己付出太多,就要陈某返还这些钱款,陈某明确表示拒绝。于是,林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3万余元的财产往来,是借款还是恋爱时的赠与,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对此,林某说,今年二三月时,陈某以租赁房屋、保险到期、还信用卡等理由,多次向他借款共计33300元。“钱都是我通过微信,直接转给她的,而她每次都说过段时间就会给借条。”出于对陈某的信任,林某表示同意。但直到分手,陈某都没还这笔钱。
陈某则辩称,确实收到林某3万余元款项,但当时两人正处于恋爱中,林某的转账,完全是出于爱意的赠与,并且这些钱在交往时,都是用于正常开销,根本就不是借款。
情侣间大额金钱处置,注意保存证据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主张讼争款系借款,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林某虽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微信向陈某给付讼争款项,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由于转账往来发生期间,系双方特殊关系存续期间,经济上密切往来符合常理,而讼争款项并没有出具借款凭证或签订借款合同,林某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经济往来基于借贷关系产生,故对林某的借款主张,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情侣,应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借贷关系要以明确的借款合意为基础,否则,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将来一旦出现纠纷,特定关系间经济往来密切的转账性质就难以证明。情侣双方对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处置,要注意保存证据。
来源:海峡都市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清一对情侣分手后闹上法庭!要求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