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能否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四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车辆停放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用于消防、电梯、人民防空等设施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br>车位划定、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br> 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车位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将共有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场地使用费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br>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br>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br>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br> 除本条规定收费项目外,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收取其他费用。<br>现在小区在与物业公司协商签订新一轮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业主之前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配套车位的永久使用权(无产权),在此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是否仍有权收取业主配套车位的车辆停放服务70元/月?物业公司表示,收取该项费用的依据是住建局相关人员的回复及住建局相关文件规定取,请问是哪份文件,能否告知文件内容?<br>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光明城 市民朋友:你好!小区物业表示其根据光明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地下室产权车位停车管理费标准:70元/月,业主如对停车管理费标准有疑义,建议直接向市市场监督局咨询反映。<br>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于 2019-12-13 1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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