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华侨回国定居 办理手续“三简化”
福州晚报讯 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从今日起,福州市侨务、公安部门进一步简化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申请材料,实现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事项在办理环节、办理时限和办理条件上的“三简化”。 变化一:简化办理流程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落户只需到拟定居地的县(市)区侨办窗口、市高新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直接申请受理、初审、核准,不需再经市级侨务部门审批核准,减少了审批流转环节,审批过程进一步提速。 变化二:压缩办理时限 自今日起,华侨回国定居法定办理时限将从原3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理的9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完备情况下),办理时间大幅缩短。 变化三:降低办理条件 取消了对华侨国内居住时间的要求。即全面取消对原本华侨回国定居必须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的居住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华侨一回国即可申请办理。 细化了可办理落户的房产条件范围。即申请条件中必须满足的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从原自有住房(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房,包括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细化为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取消了开具本省内户口注销证明的要求。即户口在本省注销的华侨,今后无需再提供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放宽了对交验证件的要求。原需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及其复印件,现调整为交验末次入境证件(护照、旅行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为入境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件而无法办理的人员提供许可。 简化了非华侨办理落户手续。非华侨办理回国定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从原来的9项锐减为3项,极大地便利非华侨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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