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受贿案公开宣判
10月24日下午,福清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张某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经 审 理 查 明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调任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承担渔溪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路面交通管理工作以及派出所治安刑事案件办理与日常接处警等工作。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路面交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途经324国道渔溪路段的货运车辆所有人袁某、王某等7人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及面值1万元超市购物卡,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福 清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张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9.4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主动退赃,并自愿预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福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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