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因被执行人吴立锦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53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立锦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吴立锦,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港头镇南门村18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0401××××执行金额:10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立锦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吴立锦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 年 6 月19 日
因被执行人周观华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周观华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观华,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江街道松潭村东段中5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0105××××执行金额:92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观华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周观华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 年 6 月 19 日
因被执行人周香英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周香英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香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江街道松潭村东段中5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1221××××执行金额:92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香英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周香英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 年 6 月 19 日
因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山兴隆塑鞋厂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1997)融经初字第07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福清市三山兴隆塑鞋厂法定代表人俞培云的下落及福清市三山兴隆塑鞋厂名下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山兴隆塑鞋厂。法定代表人:俞培云,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安支8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1116××××执行金额:142723元及滞纳金。
凡向本院举报福清市三山兴隆塑鞋厂法定代表人俞培云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福清市三山兴隆塑鞋厂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 年 6 月 19 日
因被执行人林奇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913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奇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奇,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玉屏街道向高街14号406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1006××××执行金额:1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奇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奇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 年 6 月 19 日
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范围为法律规定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四条 悬赏执行不适用以下情形:
1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2举报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的;4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5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6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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