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及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福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融政办〔2017〕11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清市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和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休闲栈道、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3.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三)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没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足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四)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法律、法规、国家、省、福州市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相关问题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我局根据福清市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二)小型车按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三)车辆类型划分和计费
车辆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O14规定,即: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在开业前应及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四、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福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免费规定,对办法第十条中所列的三类情况辆停放免收停车费。
五、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停车场所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融发改价格〔2017〕25号文同时废止。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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