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竣工验收也敢擅自通知业主交房
据了解华泰中天熙岸二期工程并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现在开发商通知我们交房已经涉及违法!请问我们业主该如何维权?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应该进行调查作出相应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br>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br><br>事件地点:福清市华泰中天熙岸二期 市民朋友:您好!诉求件收悉。<br> 我局已责令福清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交房。<br>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不得强制要求业主交房。<br>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于 2019-09-30 0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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