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生活网 发表于 2019-9-11 10:00:35

关于福清经营场所要求的咨询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72号)的规定,福州市不得或限制作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况如下:一、下列场所之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一)违法建筑;(二)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三)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四)鉴定为D级危屋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br> 如果根据此通知,是否就表明小区居民楼,民房不能开设经营场所,例如:托管 小卖部 等。<br><br>事件地点:龙山

12345福清数据猫 发表于 2019-9-11 11:30:16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我局行政审批科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经核查,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72号),工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时,不再审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由申请人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br>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对应当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而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部门依法监管。<br> 特此反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nbsp于&nbsp2019-09-10 15:39&nbsp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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