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发布第十三期“执行悬赏令”
因被执行人林之惠不履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77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之惠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林之惠,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石竹街道宏兴社区10号楼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60814××××。 执行金额:475776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之惠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之惠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 12 月 4 日
因被执行人林珠云不履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77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珠云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珠云,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石竹街道宏兴社区10号楼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60803××××。 执行金额:475776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珠云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珠云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 12 月 4 日
因被执行人魏秀玉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119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魏秀玉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秀玉,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18号景观豪庭7幢605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50925××××。 执行金额:5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秀玉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魏秀玉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 12 月 4 日
因被执行人翁德永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1998)融渔民初字第140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翁德永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翁德永,又名翁德英,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江阴镇潘厝村47-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0825××××。 执行金额:8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翁德永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翁德永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 12 月 4 日
因被执行人郑诚香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03)融龙民初字第17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诚香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诚香,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田镇龙一路4号1座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10423××××。 执行金额:8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诚香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郑诚香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 12 月 4 日 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范围为法律规定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四条 悬赏执行不适用以下情形: 1、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2、举报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的; 4、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 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6、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更正声明 本院微信公众号2017年12月1日在“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第二十三期】”发布的序号为48的失信被执行人陈良的住址“福清市江阴镇后陈村后陈65-1号”有误,现更正为“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后陈村后陈95号”。 特此声明 2017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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