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发布第九期“执行悬赏令”有认识的吗?
因被执行人邱华瑶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闽0181民初207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邱华瑶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邱华瑶
被执行人邱华瑶,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清市上迳镇岭脚村中厅20号,香港居民身份号码:M556102(2)。
执行金额:52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邱华瑶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邱华瑶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2017年 8 月 9 日
因被执行人项玉慧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60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项玉慧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项玉慧
被执行人项玉慧,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海口镇晨光村青屿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80907××××。
执行金额:35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项玉慧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项玉慧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 8 月 9 日
因被执行人杨孝雄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1996)融渔民初字第294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孝雄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杨孝雄
被执行人杨孝雄,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上迳镇南湾村前院林37-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70822××××。
执行金额:5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孝雄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杨孝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 8 月 9 日
因被执行人俞兆标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693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俞兆标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俞兆标
被执行人俞兆标,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山街道北店村下店56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1017××××。
执行金额:4745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俞兆标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俞兆标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 8 月 9 日
因被执行人陈惠云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693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惠云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惠云
被执行人陈惠云,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山街道北店村下店56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0421××××。
执行金额:4745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惠云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惠云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 年 8 月 9 日
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范围为法律规定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四条 悬赏执行不适用以下情形:
1、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2、举报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的;
4、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6、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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