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的公示
本公示所列的企业,在2015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届满3年。如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由其他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之前,我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现通过本网站向社会公示,提醒下列企业(见附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附件:2015年列入异常名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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