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项目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榕发改价格【2016】217号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按照榕发改价格【2016】217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民用水0.9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8元/吨,其他行业用水1.4元/吨。
本《收费清单》编制了截至2017年4月1日由国家和省、市制定出台的涉及全市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以及执行期限等政策(详见附件),并分别在福州市发改委和福州市政府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之前公布的《收费清单》与本《收费清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清单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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