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头人 发表于 2019-7-29 12:19:48

狱中相识竟成"同伙",这对难兄难弟没两天又进去了…

两男子于狱中相识,出狱后不到一个月又双双落网……近日,荔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黄某、林某分别因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再进班房。
黄某(福清人,男,41岁),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四进四出”。2018年,黄某两次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服刑期间,结识了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林某,二人相谈甚欢,交换了联系方式后并分别于2019年3月17日、2月1日刑满出狱。
2019年3月29日凌晨,缺钱花的黄某在荔城区丰美路附近晃悠,试图寻找未锁门的小车,盗取车内财物。凌晨2时,黄某成功拉开一辆奥迪车,将被害人方某放置在后车厢的9瓶2015年的53度飞天茅台酒和一盒盈龙肉桂茶叶盗走,搬回自己的出租屋。
同日上午9时,为支付房租,黄某将一瓶茅台酒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宾馆老板许某(已行政处罚),其中120元支付给许某作为出租屋房租,还将偷盗来的茶叶转赠给许某。
因该批茅台酒系偷盗所得,没有相关发票,无法出售,黄某便联想到自己在莆田唯一认识的“狱友”林某,加上林某微信后,表示自己手上有一批飞天茅台酒待出售。下午2点,林某来到黄某出租屋内,认真查验该批茅台酒后,在明知道茅台酒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与黄某进行讨价还价,后以4200元的价格将8瓶茅台酒全部买下,运回家中。
3月29日,被害人方某发现车内失窃后立即报警,黄某、林某当日被抓。经鉴定,被盗9瓶飞天茅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0475元。
荔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4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物品而已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二被告人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系累犯,依法分别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告人,依法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荔城法院根据《刑法》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林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过后,林某表示不知道酒是黄某偷来的,且量刑偏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为何购买盗取得来的赃物也会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窝藏、转移、购买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日常生活中购买物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商铺购买,切勿购买或帮助他人转移来历不明的物品,以免构成犯罪。同时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时锁好车门,不要将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以免给小偷可乘之机。
来源: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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