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观溪新区高干渠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观溪新区高干渠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融城投〔2019〕71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8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52号),经研究,同意将位于我市宏路街道,面积为35063平方米(合52.5945亩)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作为观溪新区高干渠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续由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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