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法人年龄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br>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r> 已上是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内容,没有一条有规定法人负责人的年龄到70岁了就不能再当法人与负责人,请问地方规定难道高于国家法律吗?请问国家现在鼓励离退休医生开办诊所,而这类退休人员基本都60多岁了,按70岁不能当法人负责人的话,好不容易开了诊所没几年就又得关门了,这不合理呀!与国家的政策不符。<br>还请领导能给予回复,谢谢!<br>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您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br>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十)规定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br>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于 2019-05-27 1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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