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2010-028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11(年)] 第001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1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新厝镇棉亭村
二、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及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 类
名 称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农用地
4.4228
19.5
29.25
林地
0
0
0
未利用地
0
0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
种类数量(公顷)标准(万元/公顷)青苗
4.4228
1.95
备注若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融政综(2006)10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安置农业人员的数量及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联系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部 联系电话:85223243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4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福 清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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