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年第9号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13(年)] 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2年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 1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合计
农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2012-城市37-01
龙江街道
霞楼村
0.791
0
0
0
0.791
征地补偿标准
50.7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0
0
按《福清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福清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备注: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融政综6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住建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符合《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镇(街)、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13(年)] 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2年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 1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合计
农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2012-城市37-01
龙江街道
下梧村
0.3908
0.2395
0
0
0.1513
征地补偿标准
50.7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0
0
按《福清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福清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备注: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融政综6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住建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符合《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镇(街)、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