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 发表于 2019-3-27 18:01:11

把以上给我转职能办公室或福清信访

诉求编号:(FZ19031401486),答复收悉。<br>福清社保部门答复的是以前文件,本人再次投诉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18年5月30日下发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的通知:第十四条给我办理视同缴费年限。<br><br>事件地点:福清市

12345福清数据猫 发表于 2019-3-27 18:30:16

黄勇:您好。<br>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办)48号)规定:“按照原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国家职工离职、辞职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闽劳险009号)办理离职或辞职手续并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其离职或辞职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你的表述,你于1992年4月申请辞职并领取一次性补助费,因此你辞职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br>你所述文件《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省劳社厅于2001印发的,文号是闽劳社10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内容指按国家规定可视同的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于你辞职前工龄按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只有实际缴费年限。<br>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bsp于&nbsp2019-03-25 11:17&nbsp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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