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拒退彩礼钱 福清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下聘,女方纳彩之说彩礼钱也为现代中国结婚保留的风俗可原本要喜结连理的两个人为何因这彩礼闹上了公堂都已订婚却因小事发生大转变同为90后的小伙严某与女子石某通过网络相识且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1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小两口的幸福生活却因一件小事而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致使严某来到福清法院某法庭,诉请石某返还彩礼。结婚不成还得对簿公堂严某为证实自己确实给了石某彩礼钱,还提供了一段与石某及其家属争吵的手机录音证据。两个人好像都很有道理的样子不过福清法院机智的法官已分析完其中的证据福清法院分析如下:1、村委证明所载的内容涉及严某、石某之间订婚彩礼及礼金如何给付及严某、石某发生争执等具体详细内容,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该证明内容非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能够详细知晓,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2、从录音光盘所载的音频内容来看,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严某、石某之间发生了争执,且与本案存在一定关联性,石某主张该份证据系未经其同意所录并侵犯其隐私权,不具有合法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审查,该证据的取得并不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故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其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3、证人1的证言所述的“当时谈的时候礼金是38.8万元,当时要先过20万元,但是严某家里没钱,所以先给10万元”、证人2的证言所述的“当天拿过去聘金是10万元,另外2万元系见面礼”及严某所提交的录音光盘中石某奶奶所述的“娶过去三四年了,10万元不用花啊”等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石某收受了彩礼10万元,结合当地嫁娶风俗,足以确信订婚当日严某为缔结婚姻关系向石某给付了彩礼10万元。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严某于订婚当日给付给石某聘礼10万元,依法确认系严某按照农村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第二、严某给付的见面礼人民币2万元及石某自认由严某赠送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应属于双方为缔结婚姻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而馈赠的礼物,依法确认不属于彩礼。严某主张其向石某给付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及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仅有其本人陈述而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石某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最终、严某、石某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严某要求石某返还所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严某、石某订婚后便共同生活,综合本案案情并兼顾当地善良风俗,酌情认定石某应当返还严某彩礼6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石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严某彩礼人民币60,000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温馨提醒我国的婚嫁礼俗有着悠久的历史,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之前,双方家人及亲友为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互相馈赠有特殊意义的钱物是符合民间习俗的,但对于严重背离婚姻目的而索取财物的陋习是法律所禁止的。来源:福清活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