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人须知:二手房交易问题多 风险防范很重要
今日,福建省消费会发布2018年度十大消费投诉案例,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遇到此类类似情况时多留个心眼。【案情简介】2018年6月5日,福建省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江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5月7日通过福建名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嘉代理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名嘉人房产中介所(以下简称名嘉人中介所)向出卖人购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168号博美诗邦的一处房产,在约定成交价并签订《买卖合同》和《交易服务合同》及交付购房定金、中介佣金、过户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后,被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纠纷发生后,各方就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案协商无果。【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交易服务合同》前就已经被台江区市容管理局查封,出卖人未如实告知房屋中介机构和买受人有关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对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负主要责任;名嘉代理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签订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出卖人的签约资格,致使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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