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雄 发表于 2019-3-15 17:48:59

福清人须知:遭遇保健品骗局请求助消委会或有关部门

今日,福建省消费会发布2018年度十大消费投诉案例,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遇到此类类似情况时多留个心眼。
【案情简介】2018年9月4日,消费者梁女士到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18年8月24日被一名“同乡”男子忽悠参加“排毒养生”的活动,并被要求缴纳3000元的费用。活动期间,商家对梁女士进行所谓的身体检测,表示其身体状况十分不好,但是只要服用商家的保健品就会有奇效。此后,该“同乡”多次向梁女士推荐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保健品。2018年8月27日,梁女士向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转账39800元,被发展成为该公司的会员,购买一堆所谓有奇效的保健品,其中包括:御坊堂极品海狗丸4盒(2900元/盒),御坊堂牌海狗油8盒(328元/瓶),宝哥匠心礼盒1盒(1000元/盒),郎丽洁牙膏2支等。梁女士服用产品一段时间后,感觉没有任何效果,要求就未拆封的产品给予退货退款处理以及退还部分会费。“同乡”表示其也只是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消费者,对于梁女士要求退款的诉求没有权力处理。无奈,梁女士在其丈夫的陪同下来到福建省消委会寻求帮助。【案件评析】国家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在中国属于特殊食品,我国对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在内的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在2017年下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该文件强调严格特殊食品监管,强力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诱骗消费者购买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另外,《广告法》中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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