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羊叔叔 发表于 2018-9-23 13:09:12

福清政府储备地2014-085号位置与规划条件

规划要求如下: 1.项目概况:⑴.建设单位名称: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建设项目名称:政府储备地2014-085号,地点位于福清市渔溪镇渔溪村(具体详选址红线图)。
2.用地情况:(1)用地面积约11505.173平方米(合17.26亩);(2)、具体用地面积今后以市国土局最后核定的面积为准。
3.用地性质:商业、居住用地【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7%以下(含7%)】。
4.用地强度:容积率为2.3——2.5(含2.3,2.5),建筑密度为23%——28%(含23%,28%)。
5.建筑规划要求:㈠、⑴、沿东侧16米规划路一侧的建筑红线应后退规划路边线距离6米以上,沿南侧16米规划路一侧的建筑红线应后退规划路边线距离6米以上,沿西侧12米规划路一侧的建筑红线应后退规划路边线距离6米以上,其余各侧后退用地红线距离6米以上;(2)、多层、中高层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80米,高层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米;(二)、沿规划路一侧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三)、在满足上述要求同时,并应满足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工程管线等要求,其他未尽事宜须符合省技术规定要求。
6.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路。
7.绿化:绿地率为30%——35%(含30%,35%)。
8.市政设施规划要求:雨、污水排放应采用分流制,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9.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1)物业管理用房按《福建省物业管理规定》配置;⑵、设置公共厕所1处,建筑面积60平方米,沿规划路设置并对外开放;⑶地块交通出入口须设置门卫收发室,每处建筑面积15平方米;垃圾集散间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4)、其它配套设施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配套用房应设在一层或二层;(5)以上未注明产权归属的,均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的规定要求执行。
10.其他:(1)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和按规定配备人防设施;(2)停车泊位的配置、层高等未尽事项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执行;(3)本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今后建设应以经批准的该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为准。
11.备注:(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2)福清市渔溪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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