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幼时即嗜学 发表于 2019-2-27 16:36:14

福清87岁高龄依姆遭遇了养老难,结果……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可是福清市阳下街道的87岁老太翁秀某却遭遇了养老难
近日,阳下司法所成功调处了村两委多年调而未结的一起赡养纠纷。
福清市阳下街道87岁老太翁秀某,共育有三男二女,大儿子陈某明系三岁抱养,二儿子陈某祥,三儿子已故,两个女儿已出嫁。现翁秀某年岁已高,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一直由二儿子陈某祥照料。大儿子始终不愿赡养母亲,引起兄弟间矛盾不断升级。眼看老太无处放置。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识到必须立即化解否则不但矛盾激化而且老人面临无人照顾起居

2月14日,阳下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劝说、开导。调解员首先肯定了老二夫妻多年来一直独自赡养老人的善举,其次对他随意支配老人存款给予了委婉的批评。在对老大进行劝说开导时,对其母亲偏向亲生儿女的做法产生不良情绪表示理解,但对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做法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要求大儿子、三儿媳妇共同赡养,每月共出资1300元交给二儿子,日常生活起居由二儿子负责,最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就赡养母亲生活费以及住院就医、临终丧事办理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至此多年未结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老太翁秀某解决了她的“养老难”但生活中更多子女
将老人作为争夺贫困“帽子”的“筹码”有经济能力却拒不赡养老人自己住新房好房却让老人住破房危房对患病老人不看望、不照顾不赡养老人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下
相关法律法规(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4)《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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