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继承公证事宜
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父亲已去世,母亲卧病在床,大女儿已入日本国籍,其他三子女均在福清。<br>大女儿曾以父亲名义在福清买了一套房产。<br>母亲及其他三子女均认同该房产实为大女儿所有,均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由大女儿独自继承该套房产。<br>请问: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哪些材料?相关材料分别由哪些部门出具?大女儿因入日本籍而被注销国内户籍,这种特殊情况如何办理亲属关系证明?<br>事件地点:福清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诉求人所述:1、对于加入日本国籍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其原姓名的可在日本国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籍藤本,并将该文件在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认证后,即可在公证中将入籍后的日本名字与原中国姓名予以对应;2、其所述求中所称的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其父亲名下,该房产依法应认定为其父亲与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为其父亲的遗产;3、根据继承法规定,其父亲的法定继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br>由于继承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诉求人可拨打福清市公证处咨询电话:85222148咨询,或到福清市公证处现场咨询。<br>福清市司法局 于 2019-02-15 0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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