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路街道溪下村水岸观溪住宅小区建设规划
1.项目概况:建设单位名称为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水岸观溪住宅小区,地点位于宏路街道溪下村。2.用地情况:用地面积约为65993平方米(合98.99亩),最终以国土部门的意见为准。
3.用地性质:商业设施用地(B1)、二类居住用地(R2)。
4.用地使用强度:(1)容积率为2.8~3.0(含2.8和3.0),其中商业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0%(含10%);(3)建筑密度为23%~25%(含23%和25%)。
5.建筑规划要求:(1)建筑退让规划道路和退让用地边界红线要求:北侧建筑红线用地边线高层15米以上,多层8米以上,南侧建筑红线后退龙江南路边线不少于20米(其中15米为绿化带),东侧后退用地边线15米以上,西侧后退用地边线高层12米以上,多层8米以上,建筑后退交叉口距离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2)居住用房层高不超过3.2米(含3.2米),商业用房层高不超过4.5米(含4.5米);(3)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长度原则上不大于70米;(4)且应满足建筑间距、退距、消防、环保、日照、防火安全等规定的要求,(5)建筑限高应满足气象观测及景观要求;(6)住宅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7)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
6.交通出入口方位:机动车:北侧40米规划路,东侧规划路、西侧规划路,其道口中心线至道路交叉口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7.绿化:绿地率为30%-35%(含30%和35%)。
8.市政设施规划要求:雨、污水排放应采用分流制,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9.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后产权应无偿移交给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1)应建设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要求和标准按融规207号文执行;(2)应设置12班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2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少于3600平方米;(3)公厕设1处,建筑面积60平方米,沿城市规划路设置并对外开放;(4)社区卫生服务站设1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5)社区居委会设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警务室20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属街道办事处;(6)物业管理用房按《福建省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执行;(7)临地块交通出入口须设置门卫收发室,每处建筑面积15平方米;(8)垃圾集散间设1处,建筑面积15平方米;(9)文化活动站设1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10)本地块内其他配套设施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0.其它要求:(1)本项目用地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人防按有关规定执行;(2)因该地块范围内涉及水系改造,最终应预留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水系范围及控制范围;(3)该地块范围内的竖向规划应能满足龙江防洪、泄洪的需要并取得水利主管部门的批准;(4)计算容积率规则按《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省建设厅的通知》(融规【2009】第018号)的规定执行;(5)本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今后建设应以经批准的该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以经批准的该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为准。
11.审批依据:建设单位、宏路街道办事处联合提供的图纸,该项目原已审批,后国土局预审提出涉及部分违法用地,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申请扣除违法用地(面积2304平方米),经局研究,同意申请。
12.备注:该项目原为政府储备地2012-053号,现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1日第20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该项目业主变更为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变更为水岸观溪住宅小区,并重新申请该项目选址。同时,原规划条件函(编号:融规地【2012】第275号)及有关红线图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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