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扣除的几个问题
1.如果名下在工作所在地有贷款中的商品房同时又有租房,这种情况是2选1还是只能填房贷扣除?2.首套房的定义标准是什么,比如之前的首套房贷款已经结清并卖出不在名下,再次购买的房子算不算首套房个税的扣除范围?3.赡养父母这一项如果填被赡养人指定扣除,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提交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希望相关部门给与明确答复,谢谢!<br>事件地点:福清市税务局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1、如果名下在工作所在地有贷款中的商品房同时又有租房,这种情况是2选1还是只能填房带扣除?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标准扣除。<br>如果名下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不能扣除。<br>2、首套房的定义标准是什么,比如之前的首套房贷款已经结清并卖出不在名下,再次购买的房子算不算首套房个税的扣除范围?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br>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br>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br>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br>3、赡养父母这一项如果填被赡养人指定扣除,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提交的具体方式是什么?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br>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br>赡养父母费用扣除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br>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 于 2019-01-15 1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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