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气象局(国家气象观测站)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福清市气象局(福清国家气象观测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共涉及1个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国家气象观测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188号)(见附件)
二、批准征地情况: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批准用途
土地权属
面积
(合计)
其 中
农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2014-单独选址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龙江街道
苍霞村
1.6999
1.6151
0
0
0.0848
备 注
见附图
三、上述征收范围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福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我市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本公告公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不予补偿。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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